国家食药总局第29号令《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于2017年5月1日正式实施。条令明确规定,召回主体涉及内资医疗器械注册人,以及外资医疗器械境内指定代理人。本条令的实施将彻底终结以往本土械企即便出现质量问题也鲜见召回的状态,取而代之的是必须召回,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即缺陷医疗器械的召回,在中国现已成为一项强制性措施,同时不免除召回企业依法应当承当的其他法律责任。